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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日期:2016-08-04     来源:网络    

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目前,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已开展的地区也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统一、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我部制定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问: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对象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目前,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有劳动保障监察员约2.8万人,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平均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缺乏,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难以适应执法任务需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二是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推动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系列改革精神,减少对企业的执法干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企业守法诚信等级的依据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就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单独再组织开展活动,不会另外增加企业负担。

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依据包括:(一)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划分为几级?

 答:绝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但是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办法》第七条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哪些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答:《办法》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规定了分类监管措施,主要是相应增减日常巡视检查的频次。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同时,对于C级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外,《办法》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问:各地推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如下工作:首先,提高对开展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认识,这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第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第三,完善等级评价相关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本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制定评价实施细则,确保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在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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