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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2-06-19     来源:人社部    

人社部函 〔201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各副省级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号,以下称国办发43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按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家庭服务业呈现较快发展态势,行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有所改善,家庭服务业就业人数持续增长。为进一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推进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家庭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需求的问题日益凸显,“找家政服务员难”、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居民对家庭服务需求大、要求高,与家庭服务机构规模小、服务不够规范、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之间的矛盾,在中心城市比较突出。推进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既是破解家庭服务业发展难题的重要抓手和实现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促就业、惠民生、调结构的重要举措,还能发挥中心城市的示范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周边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生活需求。

  二、明确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各地中心城市要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国办发43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制订出台专门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建立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有1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家庭服务员输出对接地;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制度,培训人员数量上规模、质量上水平;年度 “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创建活动中,创建出1家以上全国 “千户百强”企业和1个以上知名品牌;建立起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家庭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满足当地家庭服务需求;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质量较好,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每年新吸纳家庭服务就业人数占本地区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不断提高。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中心城市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 〔2009〕82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9〕14号)要求,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专门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单位)的职能作用及家庭服务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要抓好 “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实施,认真做好地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将专项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分解好、落实好,将重点工程及时启动和组织实施起来。

  (二)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发挥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中心城市要通过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一系列就业服务,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公共服务。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要积极开拓专业市场,在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窗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家政市场、家庭服务市场等。

  (三)搞好输出地和输入地对接,保障家庭服务供给。中心城市要加强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地的合作,建立相对固定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输入对接地,通过建立劳务基地、市场对接、招工对接、网络信息对接等形式,解决好 “送出去”和 “接进来”的问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地与输入地要密切配合,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鼓励有就业意向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培训、鉴定等公共服务。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各项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外出人员家属,解决家属在家庭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家庭服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中心城市要以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为重点,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保证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都能按有关规定得到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可以加大资金投入,专门用于家庭服务业培训。要适应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统筹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不断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职业化建设。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经营者的培训,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鼓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需要,依托现有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及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实现稳定体面就业。加快完善有关家庭服务业法规政策,适应当前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和水平,规范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从业人员等各方合法权益。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的氛围,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要创造好的条件,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和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使他们愿意干、舒心干、留得住。

  (六)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不断提升家庭服务质量。加强家庭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中心城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指导,努力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要通过行业协会的倡导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家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七)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中心城市要认真落实国办发43号文件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14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以细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有关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等各项现行政策,要抓好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建立家庭服务业发展基金。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城市要设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充分挖掘现有促进就业各项政策,向家庭服务业倾斜。积极探索家政服务社会保险补贴制度。积极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对养老服务企业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强对小型微型家庭服务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城市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协调和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家庭服务业需要的商业保险。要制定新的更大力度的扶持政策,努力形成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

  (八)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动城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壮大。中心城市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家政服务企业 (单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发展以社区照料中心为重点的社会养老服务和以综合福利院、护理院、老年公寓等为重点的机构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进入社区设立便民站点。要结合 “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创建,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推动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培育和引进大型知名家庭服务企业和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家庭服务业繁荣发展。

  (九)整合社会资源,提供高效、便捷的家庭服务。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在社区设立的养老、家政服务站点,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家庭服务。积极满足居家养老实际需要,向城乡居民免费发放 “一键通”等居家养老呼叫设备。整合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家庭服务电话呼叫中心等现有信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互补作用,加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不断加强家庭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广大家庭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

  四、加强对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促进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要按照以上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请确定本地区1至2个基础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百万以上人口中心城市 (或直辖市的区),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系点,以便开展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做好典型引路及经验总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召开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将本地区工作联系点城市名单,于2012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备案。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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