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
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