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引起各方关注。
1月21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接受媒体记者联合采访,对《意见》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源头治理——规范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记者:《意见》的亮点体现在哪里?
刘军胜: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治理相结合。《意见》强化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改进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源头治理措施;同时也提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加大对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置力度,体现了全过程治理理念。
二是坚持企业自主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意见》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人员管理、工资支付和工资款分账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体现企业自主治理的思想;同时又提出政府部门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等措施,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三是坚持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相结合。《意见》提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又通过明确各工资支付主体的工资支付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监管要求,提高社会协同监督能力,实现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相互促进。
四是坚持依法治理和创新治理方式相结合。《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法治建设等治理措施,体现了依法治理的原则;同时又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创新性治理方式,体现创新和求真务实的治理理念。
记者:《意见》如何体现源头治理的思路?
刘军胜: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在哪里。源头肯定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工资支付规范的单位一般是不太可能发生拖欠工资这一情况的。工资支付不规范的根子在于组织和管理模式问题。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建设领域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存在问题最多,其欠薪问题也最多,且久治不愈。为此,《意见》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措施时,并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站在规范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关治理措施。
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承发包基础上的分块管理模式,整个建设项目是一个个独立的以包工头为中心的承包单位的无序组合。这导致承包单位各自为政,同时监管失控,管理弊端多,管理效率低。因此,我国应推动这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向模拟总厂制的组织和管理模式转变,使整个建设项目转变为一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类似总部职能的协调有序的“总厂”,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搞层层发包、分包、转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实名制管理——农民工维权的有力保障
记者:《意见》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应如何理解?
刘军胜:按照《劳动法》,谁用工,谁支付工资。因此,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是不难理解的。在建设领域,由于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是为了完成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建设任务,由此使分包企业、农民工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建筑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负有监督职责,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就是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行监督职责提出的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具体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二是受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四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五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维权。
记者: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刘军胜:按照《劳动合同法》,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尽管存在劳动关系,但多数情况下相互并不了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有必要。
专用账户——防止工资款“绑架”工程款
记者:请谈谈对《意见》中提到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认识。
刘军胜:当前,一些施工企业用农民工工资款来绑架工程款,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达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就是为治理这种现象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最核心的一点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与其预算工作量相称的足够的资金储备,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得到及时足额支付,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避免一些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款绑架工程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