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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1-06-08     来源:人社部    

   人社部函[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2011年5月31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的政策措施,明确了新的工作要求。6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 《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 《通知》精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要求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通知》在总结梳理现有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在财政、税收、金融、就业服务等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 《通知》精神,准确把握 《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从建设人才强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抓紧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部门的职责,主动协调财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 《通知》的实施意见,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对 《通知》中提出的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落户等方面的新政策,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办法,做好资金测算,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9月底之前普遍出台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调研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贯彻落实。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提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五个方面十四项政策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以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开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和基层就业岗位为重点,统筹实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政策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是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与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相结合,大力组织实施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三是以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为重点,组织实施 “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四是以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为重点,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五是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重点,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和就业援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支持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要强化与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开展政策解读和政策宣讲、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要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典型,营造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 《通知》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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