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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组织 完善制度 强化基础 使劳动争议调解更具专业性

   日期:2015-06-15     来源:网络    

 近日,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记者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和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等问题专访了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同志。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一是应对劳动争议易发、多发态势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7年来,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总量均在15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已成为主要社会矛盾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易发、多发,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不当易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解决当前调解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虚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为政、职能交叉、重复建设现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基础薄弱,普遍存在“调解无人员、工作无经费、办案无场所”问题;有的地区人社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突出,部门间存在“联而不动”现象等。三是发挥综治组织协调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综治组织在大调解工作(指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强调调解优先,建立各部门联动联调联控机制)格局中发挥牵头作用,主要履行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已被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需要发挥综治组织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
 问:《意见》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该文件提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要求,《意见》明确“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主要体现在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等方面。二是发挥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今年5月法院受理案件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全国法院平均受理案件数量涨幅超过20%,有的地区甚至成倍增长,需要发挥诉讼外的和解、调解、仲裁等解纷方式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切实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三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劳动争议调解具有“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通过调解柔性化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可以及时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维系双方当事人和谐,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问:《意见》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社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二是强化人社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意见》提出,人社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三是整合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四是夯实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基础。《意见》提出,要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各地要积极协调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五是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意见》提出,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六是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问: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继续提高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 (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争议多发的非公有制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提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中心)调解组织组建,今年年底前组建率要达到80%以上。二是大力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落实《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尽快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统一”,提升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和快速仲裁处置机制。应急调解机制包括:强化仲裁委员会三方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方面的责任、建立集体劳动争议引导和报告机制等。快速仲裁处置机制是指研究制定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特别程序,包括:按照仲裁三方机制组成合议庭、加强裁审衔接和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案后指导和督促制度等。四是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综治组织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并根据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实际情况,赋予相应分值。考评内容包括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队伍、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调解工作成效等。
 链接:《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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