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关地区先后探索建立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为规范各地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设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时,统一名称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各地已经探索建立的各种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名称也应统一改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般应在技术开发条件较好的园区或有较强技术实力的企业建立。
五、凡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地区要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基础,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做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
六、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
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