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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8-11     来源: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0]70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经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做好我部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局、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燃油 (汽油、柴油等)、天然气、电力 、热力、水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 (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在保证正常办公环境的同时,科学、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制定节能措施、用能统计和节能数据汇总,对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向国管局报送我部节能减排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公务员局各司 (以下简称 “部机关”)的公共节能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负责,部机关各司局内部节能和行为节能工作由各司局分别负责。

  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节能工作,分管领导为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领导为节能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部机关和本单位节能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节能责任书,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将节能方案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或责任人。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八条 各单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把节能改造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能耗主要为电、水 、油。

  第十二条 节约用电。

  (一)照明。办公楼及办公室内照明应充分利用 自然光照明或使用日光灯、节能灯,根据实际需要开启,做到人走灯关。

  (二)空调。办公室内空调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起止时间和室内空调温度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 (暖)气泄漏,浪费能源。下班后关闭空调,双休 日和节 (假)日原则上停开空调。

  (三)办公设备。对计算机、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进行节能设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短时间不用计算机应关闭显示器,避免电器设备长时间待机。建立下班后断电制度,防止无效运行。

  (四)电梯。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低层可适当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 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减少无功能耗。

  (五)特殊部位。设备机房、信息机房和食堂等特殊部位的用电设备应当实行分别计量,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

  (一)饮用水。打水时应按实际需要做到喝多少打多少,严禁浪费。

  (二)卫生用水。在洗手、冲刷物品时要节约用水,如发现水管、水龙头漏水要及时告知管理人员检修,杜绝浪费。

  (三)食堂。在保证卫生的前提下,食堂人员应当实行科学利用,做到水尽其用。

  第十四条 节约用油。

  (一)公务车辆。实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和报废制度,杜绝公车私用现象。

  (二)油耗。实行车辆定点定量加油,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单位执行油耗月报、年报制度;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降低损耗。

  第十五条 节约办公用品。按实际需要领取或购置办公用品,做到物尽其用。除正式上报文件外,办公用纸应双面使用,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节能工作,建立设备巡检制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章 定期通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每月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部机关办公区域能耗数据。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季度向规划财务司报送本单位能耗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规划财务司根据各单位能耗使用情况,下达节能指标,启动定期能耗通报机制,实行能耗排位制度,建立能耗标准与行政经费预算互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水电油等支出预算的审计和监督。通过定期抽查、单位 自查等形式,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对节能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时应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不得以节能改造名义变相实施超标准超范围装饰装修、更新设备,造成浪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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