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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6-10     来源: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加快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进程,更好地为参保对象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达标验收工作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社会保险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它记载了每个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与每位参保人员的利益紧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是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状况的评价和验收,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验收认定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业务工作考核评比的组成部分。

  达标验收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国绝大多数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做到“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二、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的相关部门成立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省级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综合计划处。

  各省要成立相应的达标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以下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各省级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报全国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达标验收等级确定

  达标验收采用百分制,根据验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级别,即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得分在60分-84分之间的为合格单位,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级所属市县级经办机构验收等级的确定由各省级验收领导小组制定。

  四、达标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达标验收采取单位自评和上级部门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经办机构在进行自评后,向全国验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本级经办机构自评报告一式两份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全国验收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抽调部分省级经办机构和省级档案局有关人员组成验收认定小组,于申请后3个月内安排对申报单位进行达标验收认定。

  (二)达标验收工作按照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实地查看、公布验收结果的程序进行。为考察省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监督与指导,全国验收领导小组在验收省一级的基础上,将抽查部分市、县级经办机构达标工作情况。验收组成员按照达标验收标准现场打分并经综合研究提出等级认定意见,确定达标等级并颁发证书。    

  (三)获得优秀等级的,有效期为5年。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将降低或撤销等级。获得合格等级的单位,一般满2年后可申请优秀等级。

  经全国验收领导小组检查认定为优秀和合格的省级经办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颁发证书。3年内没有达到合格等级的省级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各省级验收领导小组应制定本省级达标验收实施方案并报全国验收领导小组。

 

    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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