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人事部门,高法院、高检院人事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退休证式样已不适用。根据《关于制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112号)规定,现就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
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印制,加盖本厅(局)印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保证印制质量,组织好证件发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及报送离休、退休、退职人数等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7〕116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退休证》式样(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式样(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