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扩大就业,在国务院的统一组织下,北京等19个省(市)和深圳市与四川、甘肃、陕西3个地震灾区省政府间签订了2008年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和2009年全年共三期《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共同开展了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经过支援地和受援地的共同努力,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目标任务已经全面超额完成。在对口就业援助的推动下,经过全国各地的大力帮助,地震灾区就业局势保持了基本稳定。根据地震灾区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的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将纳入常规工作模式开展,不再续签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当前地震灾区大批劳动者失业的状况有所缓解,就业局势稳定,人心普遍安定。但由于地震灾区地处西部不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解决好就业问题仍面临一定困难。随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工作依然是地震灾区面临的重大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要认真总结在落实对口就业援助协议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就业,确保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对接服务,畅通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渠道
各地要继续了解当地企业用工需求状况,加强信息对接服务,根据灾区劳动者异地转移就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支援地要继续鼓励本地企业招用灾区劳动者,做好灾区劳动者招聘、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受援地要全力协助支援地,在组织应聘、跨地区输送和跟踪服务等方面,为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支援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各地要继续依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当地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援建工程进展情况,优先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支援地与受援地之间要继续加强协调和配合,在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灾区劳动者在当地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四、全面落实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劳动者稳定就业
各地要将促进灾区劳动者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统筹考虑,结合落实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促进灾区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灾区省份要继续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稳定就业。
五、做好经验总结,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对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就业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在各地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我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对口就业援助表现突出的80个部门和单位提出表扬(名单见附件)。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本地在对口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继续发扬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三个灾区省份要继续按月填报《地震灾区就业情况表》,上报时间和填报要求不变。各支援地上报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进度情况表停止上报。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名单(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