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刘 卫、李 晨
联系电话:(010)84211370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