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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11-20     来源:人社部    

人社厅发〔200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我部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现就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基本样式、颜色、等级、版面、内容,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对原证书涉及我部名称、印章等处进行个别改动,由我部统一印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二、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三、我部以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每季度实际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季度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各省级(行业部门)及以下鉴定机构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我部将利用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证书申领发放情况。

  四、各地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验印等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验印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行业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六、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和编号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目前,我部正在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软件进行调整,软件补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七、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自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及证书流水码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备案。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八、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九、为便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和查询,我部正在建立全国联网的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并通过www.osta.org.cn和www.cettic.cn两个网站向社会提供统一查询界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将获取改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上网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并逐步将以前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分批整理上网。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明确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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