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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8-21     来源:人社部    

 人社厅发[2009]108号

 

河南省、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为全面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河南、广东和海南三省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和试点城市申报情况,经研究,拟选择河南省郑州、洛阳、安阳和三门峡市,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市,以及海南省省本级、海口市、昌江县和儋州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于2009年至2010年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可以促进安全生产,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可以减少经济损失,有效控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可以减少企业内部不安全的管理和技术因素,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保证试点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的工作模式,完善工伤预防的相关政策,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累经验,探索建立我国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1.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和项目。试点城市应根据本省法规政策对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和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选择其中某一项或几项内容,探索并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2.探索工伤预防费的合理提取比例。试点城市应根据本省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结余情况,考虑当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探索确定工伤预防费合理提取比例。

  3.规范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程序。试点城市应结合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制定和完善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使用规程,建立起从编制工伤预防使用预算、提取工伤预防费到工伤预防费具体支出等各个环节的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使用规程。

  4.探索建立工伤预防费的管理监督机制。试点城市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监督办法,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定期披露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探索建立工伤预防费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5.探索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工伤预防工作涉及财政、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试点城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试点工作中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的部门协调制度。

  三、加强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改革和研究,特别是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度、工伤预防工作的绩效评估办法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工伤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城市要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协调财政、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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