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场字〔2022〕18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将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2年度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统计数据报送范围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
(二)市、区人力社保局直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街、乡、镇含有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残联、妇联等所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度统计数据内容和期限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以下合称《年度统计表》,见附件)。
(二)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年度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报送《年度统计表》:
(一)线上报送途径: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法人办事”-点击右侧“更多”,点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进入申报页面填写并提交《年度统计表》。
(二)现场报送途径: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本通知下载《年度统计表》后进行填写,送交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年度统计数据报送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12日期间集中进行报送。经营性机构有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将所属全部分支机构的数据纳入《年度统计表》统一报送。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独立进行报送。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2023年2月16日前,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统计表》进行检查,填报合格的,予以通过;填报不完整或明显失真的,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对现场报送的《年度统计表》,应导入“人力资源系统”。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退回的《年度统计表》进行修改,并确保在2023年2月16日前重新提交。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对《年度统计表》核对检查后,应在2023年2月20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2023年3月10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表》的经营性机构,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六)2023年5月3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完成报送《年度统计表》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填写“2022年”,并加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专用章”。
五、年度统计数据公示要求和时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依法公示经营性机构年度统计数据的法定公示内容,具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所在地、许可证编号、许可服务范围、备案编号、备案事项、公开联系方式、分支机构编号,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自行公示年度统计数据的有关内容,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公布未报送年度统计数据的经营性机构名录信息。
六、年度统计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将年度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内容、具体要求通知本辖区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统计表》内容,做好重要数据信息保密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给予解答、反馈和沟通。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被举报的经营性机构进行核查,对年度统计数据开展抽查,并根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
(三)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年度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年度统计表》,对年度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四)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报送《年度统计表》过程中,如对统计指标存在疑问,对年度统计数据公示内容存在异议,或有新的建议与意见的,可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反馈;如有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技术保障公司。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