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6〕5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对北新桥街道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05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6年 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