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自2015年11月12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本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2)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职业资格,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文件中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不再开展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工作。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广告不得要求相应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岗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当转变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岗位需求,指导辖区和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技能过硬、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决定》和本《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使辖区、所属企业和劳动者真正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本市职业资格设置调整的意义和目的,正确理解国家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内涵和工作内容,防止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干扰和阻碍合法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落实。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关于职业资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
2.原国家和本市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