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发〔2015〕4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简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现将申领生育津贴、自选代发银行的经办流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以就近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任意自选一家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
(一)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生育津贴的介质种类为两种:
1.银行卡(借记卡);
2.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卡(折)”)的类别信息见附件1。
(二)参保单位须在申报时选择支付到单位或代发银行。选择支付到银行卡(折)的,参保单位须同时采集领取生育津贴人员银行卡(折)和手机号码信息。并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柜面,将银行卡(折)和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三)因个人银行卡(折)信息错误导致生育津贴不能正常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以短信形式统一通知参保职工。
二、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
(一)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4、6、7,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
5.参保单位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9;
(三)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4.分娩人员无法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正常产假天数申领生育津贴。
5.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三、生育津贴受理与核准:
社保经(代)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后与其它材料返还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返还参保单位申报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见附件5)由复审人签字盖章。复审不通过的,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由复审人员签字盖章后返还参保单位。
四、各代发银行应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领取生育津贴人员开立银行卡(折)提供便捷的服务。对领取生育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辖区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组织部署,为参保单位及领取生育津贴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折)类别信息表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3.《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4.《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