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医发〔2001〕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