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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4-06-10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专技发〔2014〕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委(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4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机职考办字〔2014〕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机动车维修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2.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3.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4.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5.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6.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7.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专业设置及考试安排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及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并在填写相应表格时注明其专业名称。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

10月26日

上午

8:30-11:30

机动车检测维修

法规与技术

10月14日-11月30日

8:30-17:30

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0月26日

上午

8:30-11:30

机动车检测维修

法规与技术

下午

14:00-17:00

机动车检测维修

案例分析

10月14日-11月30日

8:30-17:30

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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