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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5-09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专技发〔2014〕102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精神,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现就落实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及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招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地区符合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北京地区持有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注册,进行初步审查。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六、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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