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维码

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日期:2013-06-27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2013年6月26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平台介绍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违规举报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77    ICP备案:京ICP备05056888号
主办单位:北京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
Copyright © 2008-2024 Bjzyjspt..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