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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实施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10-14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依据

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明确要求,从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并要求各地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依据“2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灵活就业工作实际,形成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措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定义和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多渠道支持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1.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参照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它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

2.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政策:从2021年1月起,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照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三)畅通外埠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渠道

外埠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线上途径一致,线下途径不同。

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办理。

线下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可到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线下办理失业登记可到常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地点。

(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回访等“不间断”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2.支持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就业服务。一是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就业超市”互联网服务平台上动态更新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应聘机会。二是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共享用工”工作,指导和帮助其搭建“共享用工”平台。三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招聘会活动,发布灵活就业供求信息。持续关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跟踪各区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意愿。

(五)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工会与企业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规范,并在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确定最低保护标准。

二是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做好本系统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依职能调处新业态企业及关联企业劳动保障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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