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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日期:2020-08-24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我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二) 许可条件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标准执行。《通告》对准予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等进行了规定。

(三)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及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4、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中国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代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违诺惩戒措施、审批服务部门职责、申诉渠道等内容。

(三)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经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北京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四、后续监管及申诉渠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日常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管、办学监管等方式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承诺事项的开展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在审批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申请人履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实施违诺惩戒。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开查处结果。三是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申请人可依据我市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申请人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提出本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执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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