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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日期:2020-06-08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从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以及费率下调方式,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明确了按项目趸缴方式参保的施工企业也适用阶段性

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及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8%。

(三)明确了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问答:

1、文件中提到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可以覆盖多少企业?

答:一类至八类行业覆盖本市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2、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费率下调?

答:本次费率下调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统一处理,参保单位无需单独申请。

3、本次工伤费率调整是否会对个人产生影响?

答:对个人没有任何影响。工伤保险的缴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调整后工伤的认定、鉴定以及待遇支付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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