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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4-03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在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经审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单。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存在异议的,对异议信息修改或核实后再行申领。

(四)失业人员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金额。拒不退回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三、适用群体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问题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在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是的。

问题二:续发失业保险金,个人如何操作?

答:失业保险经办系统会为个人自动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操作。

问题三: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答:与上行文件表述一致,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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