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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明确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评的条件、内容等,并对各地开展高级社工师评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国家改革精神,激发鼓励社工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落实国家改革精神,激发鼓励社工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拓宽本市社工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方式 

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二)评价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研究制定评价相关政策,组织考试和评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方式进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共同承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组建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纳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评价程序 

考试程序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参加考试、公布结果并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环节。 

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业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表决、验收及公示、证书发放等环节。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正帮教、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二)申请参加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2.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3.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4.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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