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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依据

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新农发〔2018〕2 号)要求,到2020年,力争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就业。为加大促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力度,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本通知是明确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就业帮扶政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各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招用,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三)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是指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农办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审核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农户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成员,不含在校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判刑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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