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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印发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二、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的改革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实际,坚持遵循规律、分类管理、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等基本原则,在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程序、加强监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安排。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改革范围。包括北京市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以及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 

(二)健全制度体系。一是完善职称层级,二是明确了职称初、中、高级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三是核定优化职称结构比例。 

(三)建立分类评价标准。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二是制定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三是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四)创新评价机制。一是建立业绩突出教师破格申报渠道,二是畅通企业双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报通道,三是改进评价方式,四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五是加强评审监督。 

(五)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是建立职称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坚持评聘结合。三是强化聘后考核管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我局负责技工院校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四、涉及范围 

北京市所属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五、执行标准 

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将技工院校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两类。在人社部文件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申报标准条件。申报标准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技能等级要求,教育教学、教研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方面。具体条件见《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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