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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做好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统一登记入口工作,我们印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实现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合并办理,统一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登记入口,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用人单位办事创业,向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的起始时间、办理结果的告知渠道、姓名不一致的核实方式、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复核流程、就业登记凭证打印和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的起始时间。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的,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明确了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的告知渠道。一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将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告知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二是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于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明确了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中姓名不一致的核实方式。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则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其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四)明确了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复核流程。

一是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申请合并办理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是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有误的,为申请人恢复相关信息。

(五)明确了就业登记凭证的打印和失业人员档案的转移。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作为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其中,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第二条规定,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涉及范围

文件涉及范围包括招用了符合本市就业登记条件人员的用人单位及被招用人员。

五、执行标准

文件于2018年12月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六、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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