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及《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要求,制定该《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政策有效执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资格认定对象
资格认定的对象包括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两类。
(二)资格认定内容
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内容包括身份认定、创业形态认定和免于提供反担保资格认定。小微企业认定内容包括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人员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五方面事项。具体通过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确定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
(三)资格认定程序
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受理,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由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受理。资格认定通过后有效期为90日。
四、涉及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各区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
五、执行标准
个人借款人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注册经营地在京津冀范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应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的最新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按照25%执行。
六、其他
我市其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文件对该《细则》中有关内容有新的规定的,以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