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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1、《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二、目标任务

   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三、主要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范围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本市户籍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五、执行标准

1、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本市户籍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其他

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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