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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次修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三、主要内容。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从9月1日起,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元调整到2120元,增加120元,上调幅度为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6元/小时提高到56元/小时。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以及与上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五、执行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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