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部署,完成2018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批准,对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
四、涉及范围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五、执行标准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针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第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2018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第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将退休人员2017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52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3770元(含)~52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377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见附表)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2018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7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础上,今年新增了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四)两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425至395元/月。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定额、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959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7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六、其他
(一)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表。
(二)2018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示意图。
附表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调整前 养老金水平 |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 | 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补足标准 (不含按定额、按缴费年限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
5270元及以上 | 40 |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5320(5270+50)元的,补足到5320元。 |
3770元(含) ~5270元以下 | 50 |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3830(3770+60)元的,补足到3830元。 |
3770元以下 | 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