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劳发﹝2012﹞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用人单位(指劳务分包企业、直接使用作业人员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完成普法维权培训并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自身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劳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名册,认真做好人员进退场情况记录,详细记录作业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记录交作业人员签字。并应根据出勤和工作完成记录,按月及时做好作业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公示工作,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工资直接支付作业人员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工资发放工作,并监督其将工资发放给作业人员本人。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其用工行为。
附件: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