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市统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