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市、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我局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京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二、适用范围: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
三、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四、制定原则: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减少跨地区案件的流转审批层次,提高办案效率。
五、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七条,明确了《办法》拟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京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启动协查的情形、协查层级、委托协查申请范围、文书样式及完成时限等。
六、执行时间:自5月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