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考虑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的情况,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的影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
2011年11月30日(含)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次性生活补贴月标准
(一)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及其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二)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以上至2268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268元以上至3000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元。
(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30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10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7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照我市新发布的2011年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退休人员补发差额的当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201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当月,一次性发放当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四、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