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解决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待遇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9号)文件。文件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项规定,确保这一群体既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同时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填补了政策空白。
二是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分娩当次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支付标准,参照职工生育保险付费方式和支付标准,按照居民医保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是申领办法,城镇居民参加人员申领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时,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在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