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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06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什么叫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此次调整适用哪些人员,从何时开始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上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从2012年7月份开始调整。

 
   三、此次调整后,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四、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谁支付?


   此次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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