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各项标准使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等用人单位。
其中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含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