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09〕1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查床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09〕1604号)文件,我们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内的相关项目进行规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二)》,其中支付类别仅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所有诊疗项目均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事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