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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日期:2020-01-13     来源:人社部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

各地要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包括各地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我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尚未开通失业登记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要于2020年6月底前开通。

三、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

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各地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

四、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地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登记表》记录信息基础上,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七)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五、加强定期联系和动态管理

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实时录入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同时,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

各地要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强化失业登记信息统计监测

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功能,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为失业登记服务全程信息化提供支撑。要按照就业统计制度规定,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并加强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逐步实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从信息系统中直接生成。要按照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要求,按期报送全部失业登记信息,并对辖区内各地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通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七、做好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的对接

各地要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服务对接方案》(附件3),做好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的对接,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联调测试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将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并按照登记失业地将劳动者申请转交各地办理。各地要及时办理转办事项,并将审核结果信息(包括依托本地服务平台受理的失业登记)实时同步至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劳动者在线查询相关信息。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附件4),在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劳动者查询失业登记办理情况,咨询相关政策服务。

八、加强组织保障

失业登记是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部门内部业务协同机制,逐步打通与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共享数据信息、互认证明材料。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记流程等信息,做好与12333等咨询服务渠道的衔接,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我部将适时通报各地与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滞后、服务响应逾期、反馈数据不准及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并将失业登记服务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请各省(区、市)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及本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部署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清单报我部就业促进司。已开通线上失业登记服务的地方,将服务网址、系统名称、办理流程等信息一并报送。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图

 3.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服务对接方案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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