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才队伍,保障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别评价。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促进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评审范围。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包括民航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其中,领航、飞行通信和飞行机械三类专业不再单独设置评审条件,参照飞行员条件进行评审,其飞行时间按30%折算为飞行经历时间。
2.健全层级设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3.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重点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积极引导飞行技术人员践行当代民航精神。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申报材料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科学设置评审条件。以飞行技术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记录考察,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一级飞行员、正高级飞行员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合理确定论文要求。鼓励飞行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为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飞行时间可以用于申报运输航空各级别职称。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安全飞行记录作为考核重点内容,增加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绩成果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方式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不作要求;运输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采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作外语要求。飞行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评审,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民航飞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拥有丰富驾驶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一线飞行员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飞行员和一级飞行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保障部核准备案。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经民航局核准备案后自主开展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中,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正高级飞行员数量由国家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
1.探索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业内公正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探索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飞行技术人员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组建二级飞行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社会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报民航局备案。
2.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公室作用,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推进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职称申报及评审系统功能开发,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加强行业内职称评审基础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办理程序,职称证书在民航行业内统一认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民航局负责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民航企业、重点事业单位专业优势,吸纳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引导其有序开展自主评审,将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改革前由民航局试点评审的正高级飞行员(原民航特级飞行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授权自主开展的二级飞行员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附件: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