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相继出台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为全面掌握各地制定的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以及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情况,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及时监控基金收支情况,现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内容
各省(区、市)应根据不同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降费率情况报送以下内容:
(一)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制定的降费率政策。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可阶段性下调费率的省(区、市),报送研究制定的降费率政策,并将已出台的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二)符合降费率条件但不降低费率的省(区、市)报送政策考虑。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但选择不阶段性降低费率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区、市)基金运行等情况,报送不下调费率的政策考虑。
(三)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简要情况说明。不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可报送本省(区、市)当前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态势等相关情况。
(四)其他问题。报送降费率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调度工作。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区、市)应切实加强对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贯彻落实,如实报送政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并积极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二)按规定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25号文件规定,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判断是否符合此次阶段性降费率条件并确定可下调的费率幅度,制定相关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可自行下调费率。
(三)及时梳理总结降费率工作。请各省(区、市)及时梳理总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随其他内容一并报送。
三、报送时间及形式
各省(区、市)请于9月5日前,上报以上相关情况。其中,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政策文件、当前执行的社保费率等以表格形式(见附件)报送,其他内容以文字形式报送。
附件: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