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规〔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现就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要参照部里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结合当地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并公布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统筹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2016年10月底前,要建立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
(三)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进一步健全省级行政区域内上下贯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做好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2017年6月底前,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在纵向上实现省、市、县三级实时互联,横向上实现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项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同时,要加快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库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增强监管对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要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做好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逐步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要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对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办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推广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报送部劳动监察局。在实施随机抽查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