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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6-06-15     来源:人社部    

 人社部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发挥职业培训在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具体实施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

  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项声闻

  电话及传真:010-8420746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15日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为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三个意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充分认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措施。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转岗职工适应新岗位,是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职工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实施专门的职业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有效提高转岗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将职业培训工作作为职工安置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任务,预作规划,提早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面向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组织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扩大培训覆盖面,切实提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其顺利实现再就业和稳定转岗。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至2020年,利用5年左右时间,结合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培训,探索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三)组织原则

  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按照就近就地、本人自愿的原则,指导其根据个人意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报名参加培训。对报名培训人数少、不具备培训开班人数条件的,协调培训机构采取合并组班、插班、跟班等形式开展培训。

  三、根据培训对象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三类培训

  (一)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三个意见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失业人员普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要围绕当地新拓展的产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展高新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服务业以及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服务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引导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进行科学组织管理。

  (二)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面向符合三个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转岗职工,指导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转移到新岗位但无相关技能或技能过时的职工,普遍开展定向初、中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对技能偏低的转岗职工,重点进行中、高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列入技师培训等培养计划。培训可依托企业培训中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施。

  (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四、做好保障支持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在研究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把相应的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措施列入其中,加强组织督导和工作推动。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业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和中央企业,要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地区加快培育持续产业,建设一批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二)建立培训工作基础台账,强化培训质量。加强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采取更加高效的补贴报销程序。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定向、订单式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工学一体,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确保培训高效、有序。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普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长期停产和过剩产能企业的拟分流和转岗职工,要普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保障工作,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科学确定培训时限。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资金安全有效,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四)发挥资源优势,做好服务工作。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建立并公布培训机构名录清单,对培训质量优秀的培训机构在项目和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资源开发,推行职业培训包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多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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