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房地产 估价师 | 10月15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
10月16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