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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科学性 兼顾灵活性

   日期:2017-08-18     来源:网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人社部不久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记者就《意见》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2016年发布的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今年,中央深改组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在此背景下,我们启动了《意见》的制定工作。

问:请您介绍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情况和《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条例》已规定了计发标准。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对此,《意见》做了强调和重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意见》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

因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问:请您介绍一下重点待遇项目的调整和确定办法。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如何确定其不同的权重,我们考虑应主要依据待遇项目的功能定位。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其调整也相对简单,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为解决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差异较大问题,将其控制在合理区间,参考居民恩格尔系数(2016年全国为30.1%),《意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问:在待遇调整周期方面,《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伤残津贴等待遇多数地区一年一调,有的二年一调。结合各地情况,并考虑调整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意见》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问:待遇调整对工伤保险基金会有怎样的影响?

答:我们请研究机构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调整方案设计较为科学,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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